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 企业应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依法设立,以软件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设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雇佣关系的最终结算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企业需拥有核心技术并基于此开展业务活动,最终结算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60%。
- 年度软件及相关服务收入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5%,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5%。软件产品独立开发与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40%]。
- 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拥有属于企业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企业需具备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及其他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并建立了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持续有效运行。
- 在最终结算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且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申请时携带原件)
-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认证材料复印件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情况表
-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时携带原件)
- 国家级、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 产品市场份额的详细信息及附件
- 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材料及复印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 除满足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企业还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 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雇佣关系的最终结算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 企业需拥有核心技术并基于此开展业务活动,最终结算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
- 最终结算的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包括EDA工具、IP及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及销售的集成电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企业需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不少于8项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